本报讯(记者梁晓宁通讯员廖仁英)11月16日,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计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至105万元不等,同时对涉案资金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计某出资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传销组织内部“五级三阶制”管理模式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李某升(另案处理)、李某民(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新、张某进、周某斌、李某杰、崔某玲、李某平(另案处理)、李某立、祝某元、祝某岭、黄某通等人加入其伞下,并进行资本运作和管理伞下团队。至案发时,其伞下的张某新、张某进、周某斌、李某杰、崔某玲,李某立、祝某元、祝某岭、黄某通等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伞下传销人员达90人以上(未达120人)。被告人祝某元、祝某岭、李某立、黄某通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分别发展下线,至案发时已升为A4、A3、A2、A1老总级别,伞下人员均达30人以上。
被告人计某、张某新、张某进等10人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被告人计某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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