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强执〔2018〕22号北海盛世碧雅房地产有限公司、张世海:
经查,你们逾期未履行《北海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规行决字〔2018〕第3号)的要求: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位于铁路线以南、西藏路以东用地内建筑面积为598.77平方米的砖瓦结构简易棚(原为碧雅苑旧饭堂)及长为288.95米的围墙的义务。经本府《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银催告〔2018〕第11号)催告后,你们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府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上述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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