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方晓淦)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海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对两起涉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莫某源租住富贵路湘某宾馆某号房,并多次容留翁某翔、宾某民、吴某章等人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12月20日中午2时许,莫某源再次容留翁某翔、宾某民、吴某章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并收缴吸毒工具一批。
2019年2月18日晚7时23分,购毒人林某瑞通过手机与被告人叶某森联系,向林某森求购毒品“K粉”。晚上8时许,双方按约定在本市迎宾大道与西南大道交界路口西南角空地处进行交易,叶某森收取林某瑞200元现金后将一小包“K粉”贩卖给林某瑞。交易结束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搜出毒品“K粉”0.30克、毒资200元等。之后,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公安机关所缴获的毒品“K粉”进行了检验,检验出氯胺酮。
6月18日上午,经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莫某源、叶某森两起涉毒品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氯胺酮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叶某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叶某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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