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凤良
本报滨州讯 3月3日,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某,被法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此,张某后悔不迭:“都怪自己不懂法,想沾便宜却成了罪犯。”
今年1月份,张某为在滨州某行政机关工作的刘先生做了一笔代理保险业务。因需要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刘先生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及填写了相关信息的表格,一同交给了张某。张某看到好多的同事都用信用卡消费很“气派”,可自己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审核非常严格。她注意到行政单位的人办理比较容易,见刘先生的身份证在自己手上,就想到利用刘先生的名字为自己办理一个信用卡,一则容易办理,二则即使自己无力归还,也不用担心,于是,她就向三家银行以刘先生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还没等信用卡拿到手,自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其中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据刘先生的联系方式,向刘先生进行核实,刘先生才知道被别人冒领,于是,报了案。根据银行提供的办卡资料,张某被抓获。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感觉委屈:自己虽然想用别人的名字办卡,但卡还没到手更别提透支了,怎么还要坐牢?
法院有明确规定,根据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规定,只要冒用他人名义申领信用卡,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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