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磊
通 讯 员 齐荣广 王 蕾
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将滨州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0元,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滨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外来务工人员增加,城区人口急剧膨胀,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面临较大入学压力。开发区一中和滨城区六中的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使城区适龄儿童上学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受建设资金等因素制约,城区义务教育规模仍滞后于城区规模扩张的需要。为此,滨州市根据国家、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把教育设施作为公用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提高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将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通知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通知书,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建设部门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本次增加部分将参照滨政发〔2007〕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年度由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研究意见,专项用于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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