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韩英选
“小毛病”竟成了大问题
吕金霞原是滨州华润纺织的一名普通员工,丈夫在滨州市另一家纺织企业上班,孩子上小学,家里虽不说富足,一家人却也过得其乐融融。
2005年8月份,吕金霞感觉到右前臂不舒服,随后就发现里面有一个小指甲盖大小的肿物。刚开始她并没在意,后来稍微一碰就很疼,一个月后,丈夫王永劝她到医院查一下。
2005年9月30日上午,吕金霞和王永来到滨州市某医院就诊,当时门诊诊断为右前上肢纤维瘤,当天下午在这家医院做了门诊手术,对肿物进行了切除。王永介绍,当时还在医院找了熟人,由于要搀扶妻子上下楼,做手术时王永就把门诊手术费交给了护士谢某,让其帮忙交付,手术做得很顺利,当时吕金霞被告知等切片病理报告通知。
三天后,王永接到谢某的电话,说病理报告出来了,告诉他结果显示问题不大,让他和妻子放心。在医院出具的病理号为053550的诊断报告上标明吕金霞的病症为:结节性筋膜炎,“图文输入”、“报告医师”、“复检医师”均为同一人:赵某。
2006年4月,吕金霞又感觉到做手术的那条胳膊不舒服,并出现大面积红肿。随后,她又先后在这家医院及市内其他两家医院治疗,三家医院都是按照病理报告上“结节性筋膜炎”进行的治疗,包括消炎、服用镇痛药及热敷、按摩等物理治疗。
同年6月份,吕金霞病情加重,胳膊已经疼得不能工作。在王永的陪护下,吕金霞到了山东省立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拿着王永带来的病理报告单直言:“病理报告是假的。”这句话让吕金霞夫妻俩有些发懵,随后大夫的一句话更无异于当头一棒:“你胳膊上的肿物很有可能是恶性肿瘤”,并建议两人到更好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将信将疑的两人又来到这家医院。王永来拿着当初签名为赵某的病理报告单来到病理科,想要借出吕金霞的病理切片到别的医院确诊。
病理科主任告诉王永,他拿的病理报告是假的,在医院根本没有备案,而当初在病理报告签字的赵某,只是一名技师,不具备出具报告的资格。听到这里,王永根本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但当时给妻子治病心切,王永没有再多计较。
专家一席话算是一颗定心丸
2006年6月25日,王永找到赵某,拿到了妻子在2005年9月30日手术那天的切片,切片在滨州市另一家医院病理科检验为“低度恶性肿瘤”,作报告的医生称无法确认具体分类,建议王永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找我国软组织肿瘤鉴定权威范钦和教授。范钦和看过切片后,出具鉴定报告为“隆突性纤维肉瘤”。
“隆突性纤维肉瘤”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中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的肿瘤。特点是,第一次手术切除不干净,容易复发,但很少转移,转移几率仅为1%,发病率仅为百万分之一,而且都是由于手术不彻底以及反复刺激导致恶性程度升高所致。范钦和告诉王永不要担心,经他确诊实施手术方案的病例共有300多例,无一复发,更没有转移。这句话,算是给王永吃了一颗定心丸。
永远失去的右臂
2006年7月5日,吕金霞在当初就医的医院按照“隆突性纤维肉瘤”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做了病理化验。7月11日,该医院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单,临床诊断为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7月20日,吕金霞出院,出院诊断为:右前臂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
期间,王永拿着第二次手术的切片到南京找到范钦和教授,范钦和看过病理切片反问王永:“你们将近一年是怎么治疗的?现在恶性程度已经升高至中度恶性,并且有转移的可能。”在得知当初一直是按“结节性筋膜炎”治疗后,范钦和叹了口气,“太可惜了,如果早期就按正确的方式治疗,基本可以确保根治。赶紧回去做放化疗吧。”
由于在第二次手术中吕金霞手臂大面积植皮,无法做放化疗,只能接受保守治疗。这期间,王永又陆续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等做复诊,结论均为: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中度恶性转化。
农历的二零零六年腊月二十三(2007年2月10日)这一天,吕金霞和王永很难忘记,在举家团圆的小年,由于病情复发加重,夫妻俩再次坐上火车到了南京。经专家研究,决定做进一步扩大切除手术,并制定了手术方案。2007年3月9日,吕金霞在滨州市另一家医院进行手术,因为病情急剧恶化,医生先后采取了4次保肢措施都无济于事,右臂被迫做了高位截肢,吕金霞永远的失去了右臂。
2007年7月19日,吕金霞在法医司法鉴定中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噩梦仍在继续
吕金霞的噩梦并没有结束,在2009年3月的一次检查中,吕金霞被发现肺部转移了6个病灶,从那时至今,王永和妻子一直在就诊、化疗、放疗。
剧烈的治疗反应让吕金霞失去了原来的面目,头发已经掉光,对比生病的前后的照片,让人很难相信这是同一个人。
在治病过程中,由于无法继续工作,吕金霞办了病退;丈夫王永为了陪护深爱的妻子,也被单位下了最后通牒;在高额的检查、治疗、手术费用下,夫妻俩被迫卖掉了房子,全家人的生活只靠在滨州京剧团退休的70多岁的老父亲微薄的退休金维持,治疗已经望尘莫及了。无奈之下,吕金霞、王永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
医疗侵权,院方负主要责任
2008年6月12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在2005年9月30日的病理报告存在错误,将“低度恶性纤维肉瘤”报告为良性的“结节性筋膜炎,为”及时治疗造成了延误,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院方负有一定责任。鉴定意见为:院方在为吕金霞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吕金霞的病情恶化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8月20日,滨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材料和证据,根据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以医院承担60%的责任为前提,判决医院赔偿吕金霞各种损失费用65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已经提及上诉。
吕金霞告诉记者,现在这个局面,她一家早已身心俱疲,无论赔偿多少都已无法挽回她的健康及失去的胳膊。在闻知院方提出上诉后,吕金霞也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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