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供暖时间由天气定
滨州市采取集中供暖几年来,许多市民一直都对暖气收费标准、核算面积、退费等有疑问。而2009——2010采暖季,滨州市出台的《滨州市供暖管理办法》使得供暖制度进一步完善。
《滨州市供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规范了滨州的供暖问题。例如,第三十五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变化二:入住率制约采暖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2009—2010采暖季,本报多次报道因种种情况而引发的供热企业不予供暖的情形,例如印象江南、暄家时间名都等小区都曾存在入住率不到60%而采暖困难的问题,而有的小区还不能采用集中供暖则与供热企业热源不足有关,例如青园小区。
■变化三:可申请第三方测温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2008年的供暖问题中,“暖气不热”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供热管理办法中,对“暖气不热”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了责任鉴定方以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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