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聪聪】 宋主任,你好,我母亲1994年在三棉办的病退,今年64岁,退休后5%的独生子女费一直没有包含在退休金内予以发放,劳保处让我找原三棉解决,但三棉已破产,工作组也没了,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找哪个部门?
【嘉宾 宋家功】 您好!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工资属之前的老政策,2002年9月28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滨州市为更好地落实这项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企业,按“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政策由当地财政给予落实。您母亲所在的三棉属于滨城区所属企业,据我了解,目前三棉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待法院对三棉宣告破产后按破产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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