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年1月29日
地点:滨城区人民法院
坑人的事儿干多了总会遭报应的!
“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实在干不得。本想利用开‘美容美发\’厅的名义,在宾馆‘养小姐\’挣钱快,不曾想弄了个‘判三缓三罚三万\’的后果!”当周某接到滨州市滨城区法院的判决,从看守所出来后,后悔不迭地说。
周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从去年年初来到滨州,选择好了某商务宾馆后,在三楼租赁了房间,开设了美容美发厅。其实,周某就是挂着美容美发的招牌,养了三名“小姐”向前来的顾客卖淫,事后和“小姐”按约定分成。在6月28日0时许,周某的三名“小姐”在宾馆内卖淫时,被滨州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周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念周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积极交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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