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海滨
通 讯 员 李 峰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提高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记者从滨州市国税局有关部门了解到,该项税制调整政策出台后,滨州市将有约5100户个体工商业户受益,将有可能从此免征增值税。
上调幅度明显
从财政部公告具体内容看,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三类增值税起征点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起征点调整之后,山东省也将于近期在上述调整范围内确定全省的起征点标准。根据山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以往的起征点设置情况,山东省的起征点很可能会在浮动范围内按较高标准设定,如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全市5100户个体工商户受益
从今年前10个月的纳税申报数据看,若山东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和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统一提高到20000元,滨州市将新增约5100户个体工商户被划到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此次起征点调整,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幅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大,这将为滨州市个体经济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对税收收入整体影响不大
尽管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但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所占比重并不大,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实质性冲击。从滨州市情况看,个体工商户税收所占比重也比较小,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对滨州市税收收入的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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