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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及家属不得做出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行为

来源:鲁北晚报 2012-01-18 16:50   https://www.yybnet.net/

>>市、县(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免费调解医患纠纷

市、县(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市医调会负责市直及驻滨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县(区)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会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但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医调会不予受理。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应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调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鲁璐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为有效预防和科学调处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2012年1月4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滨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对全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

《暂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而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医患纠纷的含义、预防和调处原则、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预防和调处的具体工作要求、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另外,《暂行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建立滨州市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长效机制,为规范操作提供政策保障和工作依据,有利于减少医疗事故发生、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使广大市民更直观地了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记者就公众关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解读。

>>医患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向医调会申请调解、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调解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医患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负责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的,应当通过医调会进行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解处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患者及其家属在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时,患方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协商。

>>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医患沟通水平 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各项技术操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提高医患沟通水平,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如实告知患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患方咨询,并书面记入病历;书写病历资料要规范,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安全责任等制度。

《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未制定有关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患纠纷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医患纠纷发生后 医疗机构应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疗专家论证,将论证意见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对病历及实物存在异议时,按照双方意愿,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规定应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患纠纷调处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调处完毕后,应向卫生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调处报告,如实反映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处情况。

《暂行办法》对患者及其家属行为作了如下规定: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发生医患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不得做出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亲属及相关人员聚众占据诊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烧纸、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围堵、冲击重症监护室(ICU)、急诊科、手术室等重要抢救场所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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