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案件。
2011年8月11日16时30分许,房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富城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沾化一中路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当日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醇含量检测报告显示房某身体内的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时间:2011年12月27日
地点:沾化县人民法院
为了自己与他人的安全,也为了自己他人家庭的幸福,酒后请勿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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