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某市的土地和房管部门因“地方保护”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罚款决定。
2011年2月,滨州某纺织公司与安徽某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当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滨州某纺织公司申请,依法保全了安徽某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安徽某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将所有的一块价值1670600元的土地和价值2302500元的厂房抵偿欠滨州某纺织公司的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当地土地、房产部门进行“地方保护”,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不配合办理涉案土地和厂房的过户手续,使案件难以执行。对此,法院对无正当理由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两单位作出罚款30万的决定,迫使他们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使案件快速有效的办理了过户并顺利执结。
时间:2012年1月9日
地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方保护”要不得,既然法院已经依法判决,就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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