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款私存的案件。
2009年,山东某建安集团公司租用了张某、李某的建筑踏板和机械,并商定好了租用价格及期限。到了2010年底,早已超过商定期限,但该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张某和李某支付租赁费。张某和李某多次向该公司催要均未拿到租赁费,于2011年向滨州市滨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滨城区法院对该公司作出判决并应张某而李某二人的申请对该公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执行法官对此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协调,但该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见此法院对该公司的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最终只冻结了3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法官又对该公司账户的“流水”进行分析后发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从其银行账户分三次将200余万元转移到了公司财务人员刘某的个人名下。该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被传讯到法院后,承认了为逃避债务将公款转移到了个人名下。执行法官依法将属于该公司的款项扣划了欠账,使张某和李某二人的60万租赁费得以偿还。
时间:2012年1月4日
地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逃避债务把公款存进个人的账户,就以为查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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