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为16岁的庞英(化名)剔除了15万元的债务。
年仅16岁的庞英因父母均已去世而成为了一名孤儿,爷爷奶奶也早在几年前去世,只好跟随年迈的外公生活。2009年冬天,庞英被父亲生前的朋友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其父亲在生前所欠的债务共计1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庞英不服,于是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原判认定中有15万元的借条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庞英父亲欠许某5000元,同年10月份又因购置房屋向银行借款1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自2008年8月份至2010年7月份由许某代其每月向银行偿还借款21个月,共计24078元。自2005年10月开始,许某租赁庞英父亲所有的两间平房,许某自认每月租金为200元。许某自称庞女父亲自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多次向他借款共计165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份,而且每次借款都有签收时间。许某称庞英父亲曾于2007年5月3日向其借款15万元,并有证人王某、刘某的签字,但据王某、刘某称该15万元借款是许某代庞英父亲偿还的银行贷款,并没有发生15万元借款事实,书写时间是2008年8月份,而并非2007年5月,且庞英也认为该书证的形成时间与许某代其父归还银行贷款有关联。法官认为应当对该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确定两者是否有关联性。应许某申请,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书证的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结论是签字时间晚于2007年8月。另查明,庞英父亲于2009年11月3日因故去世,其母早年就去世,庞英成为唯一继承人。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借款16500元和5000元欠条是庞英父亲为其家庭开支向许某所借。关于15万元的借条,由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法院不予支持。因许某持有庞英父亲的还款存折以及业务凭条原件,庞英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认定许某代庞英父亲偿还银行借款24078元的事实。庞英作为欠款人的惟一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偿还徐某45578元。
时间:2012年1月12日
地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个16岁的女孩,跟着年迈的外公生活,怎么就忍心伪造15万的借条向她索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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