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温庆磊
通 讯 员 张 辉
本报讯 记者26日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滨州市将正式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暂住证制度在滨州市将成为历史。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享受更多的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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