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化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温州某开发公司交付给马某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马某损失13000元以及安装阳台塑钢门费用2200元。
2010年8月28日,温州某开发公司与马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温州某开发公司承建的小区商品房一套。马某在合同签订时,便付了房款的30%,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合同附件中约定,阳台的塑钢门、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面层满刮白色腻子。合同签订后,马某按合同约定交付首付款,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该工程于2009年5月8日开工,2010年12月16日验收合格,温州某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马某。由于该开发公司没有安装阳台塑钢门,马某自己支付了2200元的安装费用。
商品房交付后,马某认为该开发公司出卖的楼房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没有按照约定安装阳台塑钢门。双方发生争议,马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申请委托滨州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经综合测量涉案房屋层高实测高度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该开发公司不服此次鉴定,向法院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鉴定费用。
法院认为,马某和该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实测高度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该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不符,根据建筑业相关规范,该开发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13000元,及安装阳台塑钢门费用2200元。
时间:9月6日
地点:沾化县人民法院
房产商在建房子时就应该按照合同去建设,偷工减料的开发商以后还怎么让人信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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