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部门决定于即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的电动、内燃观光车(以下简称观光车)进行整治。观光车不悬挂号牌、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大队经专题调研和实地检查,对滨州市范围内存在的观光车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制定了相关整治措施。
□本报记者 温庆磊
通 讯 员 王玉强
■全市观光车保有量约为5000辆 拥有合法驾驶证的仅占5%
根据市区主要路口交通流量综合分析,市区观光车保有量约为1600辆,全市观光车保有量约为5000辆。目前滨州市主要有时风、红星、超给力、绿能、雅迪、鲁星等十余家观光车品牌,产品均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生产合格证及相关手续。根据随机调查结合显示,驾驶者男性比例略大于女性,占55%左右;年龄层次差异非常大,30-45岁的占20%,46-55岁的占50%,55岁以上的占30%;拥有合法驾驶证的仅占5%。在观光车的构成比例方面,燃油动力的约占20%,电式混合动力约占50%,纯电力的约占30%。观光车的用途方面,主要用于老年人代步出行和接送孩子上学使用,也有少数车辆用于“出租”载客。
目前,在滨州市销售的所谓“观光车”、“电动车” 、“老年代步车”等,实际产品名称应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这些车辆虽然外形与机动车类似,但属于特种设备,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在生产制造标准、用途及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这些车辆生产制造准入门槛低,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但商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宣称此类车辆可以和机动车一样上道路行驶,不用挂牌办证,无需驾驶证,并以此为卖点,混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和电动汽车的概念,欺骗消费者购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对驾驶观光车上路行驶的 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予以查扣
联合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对观光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无证销售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车辆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企业、个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从严处罚;对合法的销售企业加大管理力度,规范生产销售行为,严禁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诱骗群众购买。
对驾驶观光车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予以查扣(其中燃油动力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后根据情况分类处理:一是经核实确属合法观光车的,予以发还车辆,讲明观光车的法定行驶范围,要求其不得再驶入公共道路;二是对实为机动车被贴牌为观光车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办理机动车牌证;三是对无法证明属于观光车和机动车的,按照拼装机动车依法处理。
联合工商部门积极帮助因相信商家虚假宣传而购买观光车的群众,通过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挽回损失,缓解群众对综合治理工作对立情绪。
■观光车存在诸多交通安全问题
观光车存在诸多交通安全问题,由于观光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无法申请机动车号牌,肇事逃逸后难以追查。
这些车辆驾驶人大都未经过正规培训,持机动车驾驶证率仅为5%,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争道抢行、闯灯越线等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观光车是特种设备,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同时观光车不能购置机动车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风险能力极差。
相关法律法规对观光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及交通违法没有明确处罚规定,因此交通民警无法实施有效管理,发生违法行为也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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