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 王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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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刘女士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刘女士与对方是采取通过现代通讯手段的合同订立方式,在QQ聊天软件上与对方订立了肉鸽买卖合同,合同受法律保护。
刘女士作为买受人,已经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对方支付定金(根据刘女士提供聊天记录)500元,并有书面材料和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对方作为出卖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如拒不发货、拒接刘女士电话、拉黑刘女士QQ号等)表明了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女士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协商无果,刘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条文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刘女士确定被告地处山东省滨州市,则可以向山东省滨州市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
□晚报记者 常云怡
5月14日,记者接到一个来自重庆的热线电话,重庆市民刘女士从事肉鸽收购生意,但在最近的一次网络收购中,却遭遇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骗局。
刘女士从事肉鸽收购生意已经一年有余,主要流程是从全国各地的肉鸽饲养地购买肉鸽,然后集中批发销售到重庆的农贸市场。平日里,刘女士经常在网上搜索,看到有大量饲养肉鸽的出售信息,就会主动联系当地农户购买。为了拓展消息渠道,刘女士最近还加入了一个名叫“肉鸽交易群”的QQ群。
5月3日,刘女士看到QQ群里有一位名叫“天涯人”的网友,发布了一条“有大量肉鸽待收购”的消息,价格为23元一只,这是肉鸽的行价,刘女士知道对方一定是行内人。由于最近鸽子缺货,刘女士对这条消息如获至宝,立刻开始和对方私聊。
这名网友对刘女士自称杨利,山东省滨州市人,并提供了一个归属地为山东滨州的手机号,供刘女士和自己联系。经过一番商谈,刘女士决定从杨利那里收购300只肉鸽,杨利要求刘女士先交定金500元。刘女士觉得,自己和对方素不相识,300只肉鸽价值约7000元左右,并不是个小数目,杨利要求定金也是合情合理的。5月4日一早,刘女士就向杨利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去了500元。
可交了定金之后,事情的发展却急转直下,刘女士先是发现杨利的QQ拉黑了自己,之前通过电话的手机号也再也打不通,一个星期过去,刘女士也没有见到哪怕一只鸽子的影子。刘女士再次到之前的“肉鸽交易群”里询问有关“天涯人”的情况,另一名和“天涯人”接触过的群友却告诉刘女士,“天涯人”自称“学诚”,并不是对刘女士说的“杨利”。“一个坦坦荡荡的生意人,哪有名字还变来变去的?”刘女士这样想着,才确定自己受骗了。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银行账户和手机号,以及多方打听得到的消息,刘女士确定此人就在山东省滨州市,可是重庆与滨州相隔近2000公里,刘女士远在千里之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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