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滨州市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区道路也越来越多,城区道路的快速发展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城区道路作为市民生活出行的重要载体,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城区道路的规范有序管理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的管理水平。目前,关于城区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国务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施行,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城市道路管理逐渐暴露出城市道路规划作用不明显、管理主体不明确、道路建管移交工作缺乏规范操作、城区道路随意开设道口、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因此急需制定符合滨州市实际情况的道路及相关附属设施管理的法规,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自2015年12月1日起,滨州市开始享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目前,《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已列入《滨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
二、《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
今年2月份,我局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将《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项目的申请,5月确定列入立法计划后,我局即抽调局属各单位业务骨干成立起草小组,先后梳理城区道路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5月9日至14日,会同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赴常州、无锡、杭州等地进行专题立法调研,调研完成后我局对《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14日至19日,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7月20日,邀请市人大、市法制办对《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21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滨州市供热条例》(送审稿)。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制定《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固化了滨州市成功的经验做法,借鉴了外地的做法。主要内容有6章41条。
(一)明确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概念。城区道路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场地。附属设施包括依附于道路的水系、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自行车、户外广告及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路灯亮化等设施。
(二)明确城区道路管理的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路灯亮化等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行驶、行人等交通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城区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区道路管理工作。
(三)明确城区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环节。建设单位组织城区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住建、规划、城管、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四)规范城区道路建管交接的条件和流程。城区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2、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3、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建管交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履行建管交接程序。
(五)明确禁止在城区道路范围内的行为。在城区道路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区道路;2、偷盗、挪动、损毁道路附属设施;3、向雨水排水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4、设置门前台阶、坡道;5、其他损害、侵占城区道路的行为。
(六)明确滨州市建成区内不得占道作为农贸市场。严格控制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市建成区内不得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县(区)建成区内确需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提前预防道路污损。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或者污染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道路保护协议。
(八)严格限制在城区道路上开设出入口。确需在城区道路上开设出入通道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部门应组织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部门现场查勘,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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