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刘金禄 报道)9月26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运行。自当日起,滨州市市辖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按照要求,滨州市将原先分散在其他单位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至市国土资源局。原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自9月23日起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今后,市国土资源局为滨州市市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所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在9月23日之前原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已受理的登记申请,未办结的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办理地点设在:市黄河四路287号滨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黄河四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东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一楼西侧大厅)。当日上午,副市长李维东查看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运行情况,并就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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