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需要追问,疑惑需要解答,违法更需要问责。
日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有了新进展,法院已经裁决对其执行收监。从报道来看,朱某宇合同诈骗1097万,2020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0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109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后,朱某宇并未入狱服刑,因在收监前夕,其体检时血压高达230mmHg,以保外就医之名继续逍遥法外。
罪犯逍遥法外,破坏了司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公众的法治情感。因为受害人四处反映情况,此事去年就有媒体报道。去年12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受害人并不认可调查结果,继续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更换医院对朱某宇进行体检,这才终于等来了对罪犯收监的法院裁定。
这一结果令人欣慰,但是这一过程却让人困惑:如果受害人不四处反映,如果媒体不持续关注,朱某宇还会被收监服刑么?这背后,是否有相关司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换一家医院体检,就符合收监条件,之前的医院又扮演了什么角色?虽然相关情况当地尚在调查,但诸如昆明孙小果案、内蒙古“纸面服刑”15年事件等,已一再指向了保外就医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乱象。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即可,并不需要其批准。这就相当于没有事前监督,只有事后监督。
判刑14年,却未坐一天牢,批准朱某宇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律监督责任?上一份情况通报,有没有如实调查?保外就医后,执行机关有没有严格履行职责?个案需要追问,疑惑需要解答,违法更需要问责。在个案之外,不让保外就医成为逃刑工具,更需要思考的则是,应如何打上程序的补丁。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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