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王学钧
中国纪检监察报5月10日消息,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近日有了新进展,法院已经裁决对保外就医的朱某宇执行收监。
去年1月,因在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期间犯有合同诈骗罪,朱某宇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朱某宇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二审之后,朱某宇并没有入狱服刑,而是以保外就医之名继续逍遥法外。对此,不仅原告方不肯接受,围观者也为之侧目,怀疑是“纸面服刑”。从这个角度看,法院裁决对朱某宇执行收监,不仅是对舆情的及时回应,也是对监外执行的必要审视。
不过,事情远未到了结的时候。法院裁决最终能否被严格执行,恐怕还是个问题。鉴于此前已有法院判决有所“变通”的先例,人们有理由对法院裁决有所疑问:舆情过后,对朱某宇执行收监的裁决是否也会在执行过程中有所“变通”?
即便法院裁决会被严格执行,事情也不算完。一方面,某些关键性的“情节”尚需有所交代。法院裁决对朱某宇执行收监,是因为更换医院“重新体检”发现,朱某宇并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而去年12月,面对受害人及公众对朱某宇保外就医正当性的质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曾专门发布《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称经“详细调查”,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一前一后,两个部门作出的是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这究竟是为什么?在多大程度上跟更换体检医院有关?是某个医院的体检环节出了问题,还是朱某宇的身体状况在短期内发生了逆转?对罪犯病情的鉴定意见是保外就医的关键证据,而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取决于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送检的鉴材是否真实、负责鉴定的医生是否适格。如此重要又严谨的一项工作,鉴定结论何以会有如此之大的“可塑性”?
另一方面,如果朱某宇的保外就医确有问题,有关方面及涉事人员就需为此承担责任。我们更愿意相信这起“事故”只是一场“误会”,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即便如此,有关部门也应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让涉事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为“失误”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果这起“事故”并非什么“误会”,而是有人“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结果,那就更应该严加查处,追责到底。
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罪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办理保外就医需要持有哪些证据,需要走哪些流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早已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在某些地方,饱含人道关怀的保外就医竟沦为个别罪犯躲避应有刑罚的“窍门儿”。为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公平正义,对保外就医方面的各种“猫腻儿”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以霹雳手段对涉事罪犯及其各路“帮手”予以严惩。在这个意义上,对“副行长获刑14年未坐牢”一事的查处恐怕还得要加把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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