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仍有203户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对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检验的企业,我局于2011年8月15日在《无棣大众》上发布限期年检公告。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接受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拟吊销企业名单请到无棣县行政审批中心“业务公告栏”查看)。
特此告知
无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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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无棣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