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生活报讯(记者 白华宇)近日,记者从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获悉,《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成都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为标准规范的法律条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救治效率。
随着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推广和公众对急救的认识提高,急救的各个流程也通过《条例》得到进一步规范,其中,拨打急救电话后家属可否自选医疗机构这一公众关注的问题,《条例》作了解答: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首先要遵循就近、就急和专业的原则,保证患者得到快速救治,在此基础上兼顾患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的意愿。同时《条例》明确了患者伤病情危急、送院距离过长可能耽误救治等几种不能自行选择医疗机构的例外情形。
此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在急救过程中要求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的,社会急救医疗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患方签字确认后可以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但应当立即向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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