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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 立即停止侵权!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2-03-23 00:4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18日,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第二批“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件。据悉,自“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主动出击,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充分体现行动成效。

本次通报的案例共计10件,案涉成都、德阳、巴中、甘孜、广安、达州、宜宾、攀枝花、眉山等地,涉及非法传销、食品安全、质量安全、无证经营、未成年人保护、商标侵权等多个民生领域。本报选取6例予以摘登。

案例1

销售化妆品实为传销?美容店被没收千万违法所得并罚款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移送的线索对新都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广州某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收取入门费,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加入人员通过购买美容护肤产品,从而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其代理奖金制度以会员推荐人数及团队销售业绩为依据,会员之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级依据下级代理及其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截至案发,当事人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获利17080393.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021年12月22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08万余元;罚款130万元。

案例2

虚假标注大米保质期厂家被罚款350余万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领域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标注虚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翻装“汉中香米”“广汉大米”食品包装中只将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作改变,而没有将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作相应调整,属于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涉案的“汉中香米”和“广汉大米”共计 85000 公斤,货值金额共计 352750元。当事人销售了33000公斤“广汉大米”,获利3927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广汉大米”生产经营中,大米包装上标注含有“中国有机产品”“ORGANIC”“证书编号:284OP20****3”内容的图形标志,但当事人取得的上述编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且未申请延续,属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形。当事人使用的包装机等6台计量器具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但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在“广汉大米”食品上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粮食购销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于今年1月20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汉中香米”15000公斤(计600袋)、“广汉大米”37000公斤(计1480袋);没收违法所得39270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3527500元;对当事人违法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800元。

案例3

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副食店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万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1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筠连县联合苗族乡政府转交的投诉,称辖区内刘某芹副食店存在向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学生销售鸡尾酒的情况。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刘某芹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但在学校封闭管控的情况下,刘某芹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了校内学生,学生将购酒款扔出校外,这样先后向学校的未成年学生以单价3元/瓶的价格销售鸡尾酒共计13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9元。同时查明买酒的部分学生饮酒后出现了醉酒的情况。

处理结果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20000元。

案例4

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药房被罚款13万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8日,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和甘孜州炉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炉霍县某贝大药房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该药店药品陈列柜下发现正在销售的同一批号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储物室内发现同一批次、不同型号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共计206支,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经查,“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当事人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71元。

处理结果

炉霍县某贝大药房未申请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炉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6支;没收违法所得71元;处罚款13万元。

案例5

出售低俗名称食品文具店涉嫌无底线营销被查

案情介绍

今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第三十六中学校周边的某曦文具书刊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糖果外包装上标识有“贱男消失片”“节操片”“蛋疼含片”低俗名称,现场共发现了6盒上述糖果,分为3种外包装。此外,上述糖果外包装标明系无糖薄荷糖,但其外包装上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糖果采取了扣押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涉案食品外包装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6

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案情介绍

2月21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和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相关产品。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自行设计、生产冰墩墩摆件和车贴,并通过营销渠道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现场查获246件冰墩墩摆件和4件冰墩墩车贴,产品上均标注有“某某广告”字样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标志的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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