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谈恋爱的时候,男方向女方借钱用于做生意,分手后,前女友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大新县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王某诉称,其与覃某曾是恋人关系,2012年2月26日,覃某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其提出借款。同年3月22日、25日,王某通过银行自动终端从自己的工行账号各转账1万元给覃某。4月19日王某再一次通过银行自动终端从自己的工行账号转账1.4万元给覃某。6月29日,王某通过银行柜台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入覃某银行账号1.3万元。7月26日,王某因老家起房子需要而要求覃某归还借款。覃某承诺于2012年8月还清借款。而覃某仅于2012年8月29日偿还王某1万元。后来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手,而覃某欠王某的款项一直未偿还。2014年4月王某将覃某告上法院,要求覃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
然而,在法官与覃某联系过程中,覃某一直声称自己在外省跟老板跑业务,没有固定住所,也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在举证期满后,大新县法院于今年10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覃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与覃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覃某向其借3.7万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借款时虽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在原告催后承诺在2012年8月返还,但期限满后只归还1万元,尚有3.7万元未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责任。当日,法院判决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给王某。(黄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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