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我跟他有二十几年的交情了,没想到他竟然翻脸不认账!”近日,心急的中年男子黄某跑到大新县人民法院,声称一个老朋友欠了他3万元钱,现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要求法院帮其讨回公道。
该院民二庭主办法官听完黄某的陈述后,让对方拿出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细心的法官却发现黄某提供的证据除一张1.8万元的借条外,另有1.2万元的借款,只有一条手机短信用来证明被告借款情况。
在法官的询问下,黄某道出了事情经过。黄某与农某原是多年的老朋友,黄某除了平日上班以外,私下也做些投资赚钱的“捞外快”生意。农某因资金需要,向黄某先后借了1.8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6%的利息。
今年2月,农某又向农某借了1.2万元,并承诺几日后就能连本带利还给黄某。想着不过几日就能坐收利息,且农某向来信用不错,黄某就没让农某写借条,便把钱交给了农某。
谁知,约定还款期限到了,农某没还钱。黄某感觉事情不对,便前往农某家,却被告知其早已出走。随后,黄某一直打农某的电话,农某却一概不接,只发来几条手机短信,内容大致是让他安心,自己一定会还他那1.2万元和此前写有借条的那笔1.8万元。于是,便有了上面那份“短信摘录”的证据。
虽然黄某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与其抄写的“短信摘录”相吻合,但是由于现行的手机号码并未实行实名制,黄某不能证明向其发短信的机主即是被告农某,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被告农某未到庭,也无法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最后,法官对该份“短信摘录”证据不予认定。
“本想多赚点利息,没想到本钱都难要回了。早知如此,当初就不借了。”黄某感慨地说。
法官提醒:现在民间确有许多人通过放贷谋取高额利息,但同时也伴随着很大风险,当事人更应该保留好证据,以免引起纠纷时没有凭据。而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其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尚且薄弱,还需要综合全案的事实和其他证据才能予以认定。(王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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