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12月1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办法官宣判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当庭提醒被告注意改正缺点,力争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原告肖某兰与被告黎某强系大新县桃城镇村民。双方于1992年相互认识和恋爱,199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生育女儿后黎某强经常酗酒,肖某兰多次规劝均无效。酒醉后黎某强还说些妻子有外遇等话,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因此不和。今年11月肖某兰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肖某兰诉称,婚后被告经常与人喝酒,贪杯不改,且现在夫妻已分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黎某强应诉时坚决不同意离婚,称夫妻感情好,酗酒陋习以后改正过来即可,双方未达到离婚程度。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对此原告并没有相应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鉴于双方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其感情基础好,只是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夫妻纠纷,导致感情不和。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其态度十分明确,并表示今后改正不足。双方今后只要注意克服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平等相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就有完全和好的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该院遂判决不准予原告肖兰与被告黎亭强离婚。(赵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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