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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成团伙之前,他们分别从事装修、采矿、空调安装、美发等职业。当9人聚集在一起时,他们便分别担任“套客”“鸡笼”“枪手”和司机四种角色,专门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物色对象,手段从“鬼手换钞”升级为“鬼手换卡”,盗窃单笔最高金额达4.1万元。16日,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为省5元车费损失4.1万元
2014年4月1日清晨6时,张女士来到南宁市江南客运站,准备搭车前往大新县。刚到客运站,一名男子便走过来套近乎。得知张女士的目的地,男子立刻表示,他们的车子也要去往大新方向,票价70元,比客运站便宜5元,并且不用等,马上就可以出发。
正当张女士犹豫不决时,旁边有位体型较胖的中年妇女凑上前来,“我也要去大新,我们可以一起去坐车”。见有人同行,张女士打消了顾虑,提着行李往客运站外走。
不一会儿,男子雇了辆三轮摩托车,待3人来到江南区黄茅坪村附近时,一辆在此等候的面包车拉开车门,接张女士和另一名女子上车。面包车发动后,车上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向两人提出了购票的要求。
张女士接连递了几张百元大钞,男子都说是假的,而后直接让张女士在POS机上刷卡。张女士依然没有警觉,甚至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男子,以查验真伪。
当面包车到达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时,男子让张女士先下车,他们要观察下附近有没有交警查车,过一会儿再来接她。但是张女士并未等到前来接她的面包车,反而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调包,卡中的4.万元早已被人盗取。
团伙分工明确按比例分钱
2014年4月14日至15日,南宁警方抓获该团伙9名成员,包括8男1女。同年5月19日,江南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9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部分证据不足,该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15年1月28日起诉至江南区法院。
2015年4月16日,该案在江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9名嫌疑人中除了两人是农民,其余7人均有一份正当职业,包括装修工、矿工、司机、空调安装师和美发行业员工。而“套客”“鸡笼”“枪手”和司机,是9人作案时的四种分工。“套客”的主要作用便是在客运站内物色对象,并带受害人搭乘面包车;“鸡笼”负责扮演同行的乘客,也就是所谓的托;“枪手”可以说是关键角色,其以售票名义趁机调换受害人的现金、银行卡并套取银行卡密码;司机则只负责驾驶面包车。
庭审中,负责当“枪手”的主要成员“老板”绰号)称,他们通常自由组合外出作案,并形成固定的分钱方式,通常“套客”分30%到35%,司机和“鸡笼”各分10%到15%,枪手”则可分35%到40%。
作为团伙中的唯一女性,肥婆”绰号)主要充当“鸡笼”一角。虽然这个角色不如“枪手”重要,但其加入让该团伙的成功率明显提高,因为该团伙物色的作案对象以女性居多,肥婆”扮演乘客可以让女性受害人降低警惕性。
9名被告被指控均为主犯
法院经审查查明,公诉人共指控该团伙4起犯罪事实,时间集中在2014年3月至4月,其中一起便是2014年4月1日,张女士的银行卡被盗走4.1万元案件。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9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害人不是自愿交付钱,只是刷去相应购票的款项,并不知晓被调包。其中5名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4名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提出,各被告人分工配合,所起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根据盗窃数额和次数,建议判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5名被告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盗窃数额较大的4名被告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肥婆”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感到委屈,她认为自己的作用很小,拿的钱也相对较少,但建议量刑却是三年以上。肥婆”更表示自己是因为儿子生病住院,万不得已才加入该团伙,希望审判中从轻发落。
“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做违法的事情,你犯罪也导致没有人照顾你儿子。”公诉人表示,4次犯罪中,肥婆”参与了3次,涉案金额共4.8万元。量刑三年是基准刑,并且被告人属于积极参与,虽然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休庭评议并将择日宣判。(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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