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大新县被告人农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组成了合议庭,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晚,农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与兰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农某抽取血样。经检验,农某血液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农某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农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叶发强 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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