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6月8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认定梁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令被告梁某赔偿原告企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款项计人民币549786元及其利息。
2009年3月27日,南宁某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公司)与广西某置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置业投资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企业管理公司承租置业公司位于大新某路段沿街商铺。2009年3月30日,企业管理公司与南宁某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营销策划公司)及梁某签订合作协议,由三方共同出资经营管理该商铺,并委托梁代为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
2011年初,企业管理公司开始委托梁某负责向商铺收取租金。2011年5月后,梁某不按规定将收取的租金存入三方合作共同指定的的账户而挪作他用。后置业投资公司向企业管理公司催缴租金,为隐瞒挪用租金的事实,2013年4月,梁某伪造一枚置业投资公司的印章,虚构一份《终止合同协议书》,向企业管理公司谎称置业投资公司要终止租赁合同,致使企业管理公司受骗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
事情败露后,梁某被起诉到法院。至案发时,被告梁某挪用租金共计549786元。该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上述判决。
(叶发强 黄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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