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没能探望女儿,每次买礼物给女儿均被告知放在门口。男方一气之下停止给付抚养费,女方遂将男方告上法院。8月11日,大新县人民法院调解该案,促使双方就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当事双方的积怨。
张某与刘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个女儿。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11月13日,双方自愿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但从2014年1月份起,张某没有再给付抚养费。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从2014年1月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大新法院受理该案后,张某承认拖欠抚养费,透露拖欠的原因是探望问题,本来按约定每月其可以探望女儿两次,但每次去探望都遭到刘某拒绝,其买衣服、玩具等礼物给女儿,被要求放在门口,使其无法给予女儿父爱,所以才停止支付抚养费。在找到案件的症结所在后,法官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深入浅出地释法析理,指出张某没有支付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刘某不让张某探望女儿是违反《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双方应多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把大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女儿身上,女儿需要母爱,同样也需要父爱,否则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经过法官的教育,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700元,并从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张某每月可以探望女儿两次,在寒暑假期间可以带女儿外出旅游,刘某需予以配合。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梁东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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