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未及时购买交强险、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14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大新县下雷镇往天等县上映乡方向行驶,途中与原告张某对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住院花费4千多元。被告人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农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于2014年10月到期后,其认为车辆平时只是偶尔开一下,打算几个月后再买,能省点钱。发生事故后,原告发现被告未购买摩托车交强险,请求赔偿其的经济损失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于是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农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265元。判决后,法官向被告释明如果被告购买了强制险,赔偿项目共计8265元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为自己没及时投保而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
购买交强险系机动车投保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及时购买交强险,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机动车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作为投保义务人,要时刻关注车险是否快到期,务必及时购买,勿心存侥幸,否则因小失大。(周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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