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由于原林场承包户拒绝承包费“涨价”,现任村委会便单方宣布尚未到期的原林场承包合同废止,并试图通过打官司“驱赶”原承包户。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审结此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大新县硕龙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199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玉某成签订了一份《承包林场协议书》,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某某村林场全部土地(约1000亩)发包给被告承包,承包期限为50年(1994年1月1日至2044年1月1日),承包金为8万元人民币。
“这旧合同约定的50年林地承包期太长了,承包费8万元也太少了,村民们都反对!”今年,由于物价上涨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短缺,现任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以前的村委会与玉某成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太不合理”“损害了大伙儿的利益”,便向玉某成提出上调土地承包费的要求,但遭到拒绝。于是,现任村委会便单方宣布解除与玉某成林场承包合同,不少村民也纷纷表示支持。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林场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拒绝退还林场。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林场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承包林场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以承包期限过长、承包费用过低、村民反对等理由主张解除承包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大新县硕龙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刘洪春 许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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