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小梅,身份证号:452130196410103106,于2013年1月30日在我母亲家(雷平镇车站村街)门口,发现有一女婴,约有二十多天大,该女婴用一棉被包着,身上无任何物品,经报案后由我暂时收养,请孩子的生父母或监护人于见报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件与本人联系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孩子将被依法收养。联系电话:18648972978。
刘小梅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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