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凤梧户:
你户位于大新县伦理路大新县糖业烟酒公司大院内2栋304号的房屋,县糖业烟酒公司已于2013年11月与你户签订了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协议。截止目前,你户仍未履行协议进行搬迁。为了让协议依法履行,也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让已搬迁的住户能尽快入住回建房,现通知你户限期搬迁:
请你户在2015年11月15日前联系县糖业烟酒公司确定安置方式,逾期未做选择的,将默认履行《大新县糖业烟酒公司安置房职工应交纳房屋建设费及其它安置协议》,不另作协商。并请你户于2015年11月20日前自行搬离现住所内的私人物品,逾期未搬离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大新县人民政府将于2015年11月20日前拆除该楼房的水、电、网络等配套设施,并于2015年11月底前对该楼房进行整体拆除。因你户未按协议搬迁造成的损失,代建商保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附:安置方案附件:
安置方案
方案一、履行2013年11月你户和大新县糖业烟酒公司及广西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大新县糖业烟酒公司安置房职工应交纳房屋建设费及其它安置协议》。
方案二、按照你户现有房屋同等面积进行异地安置。
方案三、按照你户现有房屋面积对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联系人:黄锐强联系电话:3622131特此通知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大新县糖业烟酒公司201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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