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11月3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大学生状告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正在大学读书的赵某因已超过十八岁而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某是广西某大学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现年21岁,身体健康。其父母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按照判决书,赵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赵某年满18周岁止。实际上,父亲给付抚养费至赵某高中毕业(当时赵某已19岁)。2013年9月,赵某考入广西某大学,每年学杂费、生活费等共计20000余元。由于学习、生活费用较大,赵某要求父亲分担部分费用,但其父亲以工资低,且需要照顾新家庭为由予以拒绝。2015年9月,赵某以其尚无收入来源,单靠母亲的工资收入难以承担学习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每年支付10000元学杂费和生活费,直至其完成学业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些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须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现赵某在大学就读,身体健康,且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其父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用。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梁东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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