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冲动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隆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4年6月14日,李某做完农活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经大新县至雷平镇二级公路新胜屯路口附近时,看见隆某,遂停车质问隆某是否砸坏过其的电动车灯,隆某当即否认,后两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抓住隆某的双手,隆某看到李某的后腰挂着一把柴刀,就挣脱并夺过李某的柴刀。李某为抢回柴刀与隆某发生拉扯,并将隆某压倒在地。李某欲抢回柴刀未果,就起身找来一根竹棍朝隆某打去,致使隆某的头部和手臂受伤。随即,隆某也挥了一刀,砍中李某的左小腿。李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隆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被害人为琐事挑起事端,被害人对自己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危害后果、自首情节及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刘洪春赵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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