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吴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时责令吴某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据悉,大新某公司职工吴某在两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巧设名目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挪用资金高达60多万元。吴某在获取资金后,除了用作生活消费外,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然而,因经营不善导致所挪用的资金无法及时返回单位。事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金额达60多万元,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发强 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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