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与下雷镇司法所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9月28日,许某与华某在大新县下雷镇合伙开办了一家锰矿加工企业,许某以现金出资,华某以厂房和设备出资。2015年6月,大新县下雷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辖区内企业对一些落后的设备进行升级和淘汰。之后,许某以企业名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欲将企业符合淘汰标准的设备出售给李某。华某获悉后,感觉设备出售的价格太低,表示不同意出售设备。李某无奈,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迅速启动联调机制,并由该庭庭长带队,与司法所成立联合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小组在听取双方诉求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向双方讲解了对违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调解小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由“企业赔偿李某违约金5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予以兑付。
(刘洪春 何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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