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好朋友聚会酒后起纠纷,因不能冷静处理,最终导致一人被砍伤,一人获刑罚。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5个月。
2015年11月15日晚,黄某到大新县德天大道龙行好声音KTV歌厅与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等人一起喝酒。酒后黄某要离开时与杨某甲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之后,黄某便骑车回到家中取来一把菜刀,返回歌厅,用菜刀砍中杨某甲的头部和手臂,致使杨某甲受伤。随后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大新县公安局鉴定,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2月19日,黄某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持刀砍伤杨某甲的事实。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赔偿杨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四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杨某甲对黄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洪春陆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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