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某与被告赵某、黄某同系雷平镇新益村咘平屯村民小组成员,农某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从附近村屯搬迁到现住址。赵某和黄某两家的房子分别位于农某住房左右前方,农某家外出时需通过赵、黄两家相夹的中间地块。2015年年初,赵某和黄某两家相继在该地块中间修建围墙和铁棚进行圈围,留出通道的宽度仅为1.2米,给农某家人的出行带来了不便,纠纷便由此产生。该纠纷产生后已经司法、国土、公安等部门调解,但始终没能解决。2016年8月农某诉至大新法院。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涉及到民俗、历史遗留等问题,大新法院雷平法庭不仅采用“3+2”的大陪审制度,还及时启动了“131”联合调解机制调解案件。
联调会上,该法庭负责人潘飞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分析诉讼结果和诉讼风险。随后,国土部门向各方当事人讲明当前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司法所和村委成员对乡村民俗作了详细解读,建议双方在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基础上权衡利弊,低调做人宽大做事,互谅互助。最后,承办法官潘飞总结讲到,乡村是情理法相容的小社会,亲情、乡情为首,风俗、民俗为公理,法律、法规为底线,希望各方能搞好邻里团结,尊重乡村民俗,自省礼让。
联调工作持续了近四个小时,最终赵某和黄某同意各自让出部分道路,并自行拆除各自建起的铁棚和围墙,给农某留出2.3米的通道出行,同时农某亦自愿向赵某和黄某分别支付补偿金8800元和9000元。
“131”联合调解是指一庭、三所、一室,一庭即人民法庭,三所即司法所、派出所、国土所,一室即派驻检察室。处理纠纷或案件时,法庭负责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分析诉讼结果和诉讼风险;司法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收集、分析纠纷调解工作动态;派出所负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和前期调查及现场稳控;国土所负责土地政策和使用权限的讲解;检察室负责调处过程的法律监督。上述组合模式并非是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在纠纷发生后,首先由法庭对纠纷进行研判,再作出是否需要联合调解处理的决定,最后通知涉及的部门参与进来,群策群力,合力一次性解决纠纷。与单个部门处理相比,“131”联动联调机制在保证依法处理纠纷的前提下,打破过去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纠纷介入、现场调处、法律监督、司法援助等各环节实现了无缝对接。
雷平法庭自2015年1月开创“131”联调以来,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利益为导向,凡涉及集体、邻里等多数人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土地、相邻等案情复杂,争议大,被侵害权益紧迫的纠纷,均列入“131”联调范围。目前适用“131”联调案件已有87件,调成了83件。(叶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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