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月7日晚上20时许,郭某在扶绥县东门镇的居民区散步时,因被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面包车车灯迎面照射,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后郭某纠集被告人梁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围攻殴打李某,致使李某的头部及左耳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持木棍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郭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甘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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