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10月28日,扶绥县公安局民警莫某和平常一样,手持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到扶绥县法院档案室查询办案所需材料。和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莫某没有顺利拿到相关材料。原来经法院档案管理员查询,该民警所查询案件的当事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采取封存制度,未经特定程序,不得查阅该类案件。这是扶绥县人民法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后,法院对查阅犯罪未成年人资料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或者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在审理、宣判、档案管理等阶段予以保密的制度,旨在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查询。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询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分别经档案管理部门及未成年人合议庭审查后,一致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查询条件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询,有关单位进行依法查询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向其送达《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告知查询单位履行保密义务。
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民警莫某回到单位写好查询该案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档案部门及该案合议庭成员审查同意并报院长批准,告知其履行保密义务,方可以查阅该案件。(吴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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