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殴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8月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欧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沿扶绥县新宁镇某路往进城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某路段时逆向行驶,撞中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普通货车,造成货车向后移动,先后碰撞停放在其车尾的二轮摩托车和小轿车,造成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扶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欧某赔偿了被撞三辆车辆的修理费用等合计人民币66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道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欧某造成交通事故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量刑时从严予以考虑。案发后欧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撞车辆的修理费用等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张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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