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扶绥县龙头乡街上玩耍,当其路过被害人何某家楼房时,发现四周无人且一楼大门开着,便进入何某家二楼,将何某二楼房间内的1100元人民币盗走用于赌博。后李某被何某的儿子扭送到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因其认错态度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钟燕妮 韦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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