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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出现的“借条”如何认定?

来源:左江日报 2015-04-16 05:08   https://www.yybnet.net/

一对年轻夫妻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官提交数张“借条”,认为夫妻在结婚期间存在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还款责任。岂料被告不仅否认原告的说法,也拿出数张“借条”,说法也与原告如出一辙,要求原告承担被告这些“借款”的一半还款责任。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涉及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李某与张某原本是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但仅结婚三年双方就貌合神离,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不断。今年1月,李某到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并要求张某负担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的一半。

在庭审中,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原件,“借条”上有李某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声称为了抚养女儿和日常生活开支,向其亲戚朋友借款10万元。被告张某也不甘示弱,虽然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同意与李某离婚,但否定了李某的这些借款,说自己不知情,他同样也拿出三张本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声称婚后为了摆结婚酒席和家庭生活日常开支,向其亲戚借款15万元,要求李某负担这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的一半,李某在庭审中也一口否认知道丈夫的这15万借款。

扶绥法院的主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提交这些“借条”的出借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诉讼双方都否认知道对方的借款情况,而且双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这些“借条”的证明力存疑,不能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据此,扶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分别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双方对债务事实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对这些“债务”不予确认,在本案中不进行处理,原、被告可告知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谢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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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扶绥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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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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