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经扶绥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很快得到化解,原告迅速获得赔偿,法官的行为受到当事人好评。
2014年1月19日14时许,原告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扶绥县新宁镇环城路行驶时,被被告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进行护理。原告及其丈夫均为个体工商户。原告的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后被送至某摩配中心修理,但直至原告起诉时该车尚未修复使用。张某已为其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5年1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摩托车停运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万多元。
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予以认可,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由于摩托车未修复使用,原告尚未实际支出摩托车修理费,修理费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只愿意根据事故照片进行定损得出的结论赔偿原告修理费2000元;至于摩托车停运损失费,由于原告的摩托车不具备营运证照,且原告并无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这一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经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原告渐渐意识到自己在主张摩托车修理费和摩托车停运损失费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导致两被告明确抗辩不愿按原告主张的数额进行赔偿,故自愿作出让步,主动放弃了部分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最终,经法院耐心调解,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保险公司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14000余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摩托车停运损失费1000元,并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李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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