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为牟取非法利益,兄弟二人在经营的***中心及租住的一出租屋内容留女子卖淫。为此,兄弟俩均因容留卖淫罪获刑。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没收两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2014年5月至10月16日期间,何某乙、何某甲在其经营的某***中心及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多次为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每次从中收取好处费30-100元不等,共非法获利10000元。
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当卖淫女帅某与嫖客黄某甲、卖淫女农某与嫖客黄某乙各自在何某乙、何某甲的出租屋和***中心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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